南京工程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经工作行为,把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纳入统一的制度化管理轨道,从制度上保证科学管理、规范理财,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拟定和审议学校各项经济政策、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收入分配的机构。该小组由校长直接领导。
第三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负责各项提交审议事项的受理与研究意见。
第四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从学校的整体利益出发,分析、研究学校的财经状况,提出改进财经工作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经济工作及各项收费管理等财务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审议;对基本建设、实验室建设、后勤集团和科技企业等重大投资项目(可提议专家参与论证)的设立和发展以及经济分配政策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等。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审议学校各项年度经济计划(含财务预算)和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
2.探讨多渠道筹资,有效配置、使用学校资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研究并提出学校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的措施和办法。
3.研究审议学校重大投资(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学校各项收入分配政策、当年财务收支决算等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
4.研究学校财产、物资管理的问题,制订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其增值保值。对科技企业的建立和发展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供建议和意见。
5.负责校内各院系、部处、中心在经济活动中所涉及到的各类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批,监督其使用财务的统一票据,并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6.监督学校各项收入、投资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7.办理学校交办的其他经济工作。
第五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程序是:各主管部门先把相关报告提交给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然后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议确定提交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的议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后,确定是否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或确定是否提交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决策。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各项决议,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传达、落实和归档。
第六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因工作变动等需要个别调整时,由本小组提名,报校长审批。
第七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列席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八条 本条例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