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学院资金支付审批暂行规定
为确保学校资金安全使用,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资金界定
本规定所称“资金”是指学校各部门、单位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教学、科研日常运转经费及常规专项经费;学生各类经费;各部门、单位行政经费;成人教育、自学助考、培训办班及各部门单位发展基金支出。)一次支付金额1万元(含)以上,项目支出、科研项目单项(成批)支出一次支付金额3万元(含)以上的资金。
二、资金支付业务审批程序及权限
资金支付的业务审批人应严格按照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和权限切实履行审批职责,对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对资金的流向、流量和效益负责,实行追踪问效制度。资金支付的业务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支付要严格按预算中列明的范围和金额办理,对于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学校财务处审核人员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主管校领导报告。
各部门、单位资金使用需按学校相应的管理制度、办法办理,资金支付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申批。
三、资金支付财务审批程序及权限
资金支付的财务审批人应严格按照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和权限切实履行审批职责,主要对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对资金的流向、流量负责。资金支付的付款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对于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不予受理。
1.基本支出资金支付财务审批程序及权限
1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由财务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批;3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由财务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处处长审批;5万元(含)以上,不足10万元由财务处处长审核,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10万元(含)以上由财务处处长审核,校长审批。
2.项目支出资金支付财务审批程序及权限
3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由财务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批;5万元(含)以上,不足10万元由财务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处处长审批;10万元(含)以上,不足30万元由财务处处长审核,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30万元(含)以上由财务处处长审核,校长审批。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