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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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南京工程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工财[2009]134号

    来源:   作者:qcadmin   发布时间:2013-10-28 10:23:24

    南京工程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规范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和考核,加强预算管理,全面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净资产预算。

    第三条  预算管理原则:开源节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层层分解、明确责任;指标控制、从严考核。

    第四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外的所有部门、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组织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在预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审议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在预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协调预算编制、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工作,对全校预算管理进行监督。

    第八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预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 审议学校年度预算方案;

    2. 审议预算执行调整方案;

    3. 审议预算执行期间新增专项经费预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  财务处是预算工作综合管理机构。在预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起草有关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项费用耗用定额,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的基础数据及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草案,分析、汇总和编制学校财务预算草案;

    3.对校党委常委审批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分解下达、组织实施、控制、分析、考核;

    4.提出学校机动经费动用方案、学校预算调整方案;

    5.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组织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

    2.预算编制具体职责:

    1)院长办公室负责提供预算年度前一年机动车辆信息,预算年度学校工作计划及相关专项预算草案。

    2)组织部负责提供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年度前一年各级干部、各级党委(含总支或直属支部)党员实际人数及有关专项费用预算草案。

    3)人事处负责提供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年度前一年事业编制人数、实有在职人数及其他实有人数(含离休、退休、临时工、见习、内退人员等)及基本信息;预算年度在职在编人员工资及津(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贴、临时工人员费用等预算草案;预计预算年度医疗基金提取数额及其他专项预算草案。

    4)教务处负责按院系提供预算年度前一年在校全日制学生的基本信息,预算年度应届毕业生人数、招生计划数;预算年度教育教学建设类专项预算草案及所辖范围的其他专项预算草案。

    5)资产管理处负责提供预算年度前一年固定资产分类信息(含数量、价值);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本部门专项预算草案。

    6)学生工作处负责提供预算年度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宿舍等预计数;学生宿舍文化建设费、就业特支费、新生接待费、人武军训费用等预算草案。

    7)后勤管理处负责提供预算年度前一年各类房屋、建筑物(含附属设施)的信息、电话资源(总机中继线数、直拨电话门数、专用专线条数);预算年度相关收入预算草案,水电费、房屋建筑物日常维修及大修理经费、水电日常维修经费、食堂管理及锅炉补贴、卫生及绿化费、物业管理费等预算草案及后勤集团所管辖范围内的有关费用预算草案。

    8)基建处负责提供预算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草案。

    9)科学技术处负责提供预算年度教育特色资源数(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预算年度科研收入、支出预算草案;学科建设类专项预算草案。

    10)产业处负责提供预算年度学校对科技企业投资收益预算草案。

    11)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提供全校预算年度离退休个人补助支出及公用补助支出等预算草案,其中个人补助支出预算草案需经人事处审核。

    12)图书馆负责提供预算年度学校图书基本信息及图书购置费预算草案。

    13)各院(系)负责提供预算年度对外开展各类服务收入预算草案及除日常定额费用外的专项支出项目等费用预算草案。

    14)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按各类各层次各年级提供预算年度前一年在校成人教育学生人数、特色自考学生人数;预算年度毕业生及招生计划等预计数;各项费用(含专项)预算草案。

    15)各行政处(室)负责提供预算年度办公费及相关专项等费用预算草案。

    3.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均需提供充分的测算依据及有关合同、文件依据。

    第三章  预算组成、编制原则及要求

    第十一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净资产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预算、非税资金收入预算及其他自筹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预算、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及项目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及物资采购支出预算。净资产预算是预算年度末学校资产预算与负债预算的差额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原则。以学校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为依据,坚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原则,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测算每一项目支出的预算数额。

    2.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既要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也要考虑学校财力的可能。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在确保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日常运转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对设备购置、基本建设等项目统筹规划,突出保障重点项目。对非重点项目从紧安排。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编制要求

    收入预算反映学校在预算年度能够取得的各项收入总额,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非税资金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和上年结转资金。

    1.财政补助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直接核定下达的拨款控制数编列。

    2.上级补助收入:按资金来源渠道,根据拨款单位核定数额编制。

    3.非税资金收入:指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包括全日制本科生、成教学生及自考学生的学费及住宿费收入。

    学费收入预算,按预算年度年初在校生人数、预算年度毕业生人数和预算年度计划招生人数,根据收费政策和标准,考虑欠费率进行测算。

    住宿费收入预算按不同的住宿条件和相应预计人数,并根据收费政策和标准及欠费率因素进行测算。

    4.事业收入: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其他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院(系)各类培训班收入:根据本单位往年收入水平及意向性办班协议或合同测算。

    其他教育收入:主要为院(系)自有收费项目收入,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和预算年度有关变动因素测算。

        科研事业收入:根据往年收入情况及意向性协议或合同等因素进行测算。

    5.经营收入:指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面房租金收入及其他经营收入。门面房租金收入根据相关合同、协议测算。其他经营收入根据活动的类别及业务量大小进行测算。

    6.其他收入:根据相关合同、协议和往年实际发生额的变化趋势进行测算。

    7.附属单位缴款:根据相关上缴指标及学校相关政策测算。

    8.上年结转资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编制要求

    支出预算反映学校在预算期内为维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所必须消耗的费用支出预算。它可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等)、项目支出预算和预留机动经费预算。

    1.人员支出预算。包括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该项支出根据人事处填列的人员基本信息表,按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政策、定员定额标准,以及学校内部分配制度计算编制。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助学金、离退休经费、退职(役)费、抚恤和生活补贴、医疗费、独生子女奖励及保健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住房补贴支出等。

    离退休经费及住房补贴支出,根据人事处填列的基本信息资料及有关部门政策标准计算编制。

    助学金支出,包括学生奖学金、贷学金、特困生补助和勤工助学补助等,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测算。其他对个人家庭补助等费用、医疗费等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测算。

    3.日常公用支出。

    日常公用支出预算分为定额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

    定额支出包括党政管理、教学、教辅等部门的办公费、教学单位的实习毕业设计费、实验室运行费及其他相关学生类经费(招生、就业、军训、新生接待、学生活动费等);

    公用专项支出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履行专门职能每年必须开支或当年一次性开支的除定额支出外的专项业务费用。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测算。

    日常公用支出在保证人员经费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的前提上予以安排。公用支出有支出定额的,要按定额计算编列(预算定额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可适当调整),没有支出定额的要按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实际财力测算编制。

    后勤集团相关运行经费按后勤社会化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项目支出预算,指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资本性项目支出。包括发展性专项、上年结转专项及基本建设专项(含大型修缮项目)。

    ①发展性专项支出预算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信息网络购建费和其它资本性项目支出。发展性专项安排由各部门、各单位申请,经相关处室及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在学校财力允许的范围下,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按轻重缓急,滚动安排。

    ②上年结转专项:由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年各发展性专项实际执行情况预测需结转下年支出的预算资金。

    ③基本建设专项支出(大型修缮专项支出):预算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等专项支出预算。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基建处根据学校发展计划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需在保证正常事业经费支出需要和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

    5.预留机动经费预算:按预算年度基本支出的2%设立学校机动费,用于涉及学校急需安排的全局性工作及增人增资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

    政府采购预算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各部门申报的设备及物资采购预算明细,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六条  净资产预算编制要求

    净资产预算反映学校预算期资产与负债的差额。它根据以下等式计算而得:

    净资产预算额=预算年度前一年年末净资产额+预算期总收入预算额-预算期总支出预算额

    第十七条  财务预算说明书编制要求

    编写学校预算的同时要编写财务预算说明书,对预算编制依据、标准、主要制约因素以及执行预算中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等内容加以说明。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预算年度前一年)七月根据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由人事处、教务处、学工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向财务处编报以人员为主的基础信息资料。

    有收入来源的校内各部门、各单位,按收入预算的编报原则及要求向财务处编报收入预算草案。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的编报原则及要求,向相关专家评审小组编报项目支出预算草案,相关专家评审小组按程序对项目支出预算草案进行初步论证、评审,初步论证、评审后将项目支出预算草案报财务处。

    财务处对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收入预算草案及已评审的项目支出预算草案进行汇总,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学校预算草案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审批后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即“一上”)。

    第十九条 每年(预算年度前一年)十月根据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按省财政厅下达预算年度财政拨款数、收支预算总控制数(即“一下”)编报学校“二上”财务预算草案。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财务处“二上”财务预算草案编报要求向财务处编报修正后的基础信息资料、收入预算草案、支出预算草案及项目支出预算草案。项目支出预算草案如有调整,需经相关专家评审小组再次论证、评审。财务处根据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基础信息进行定额支出测算,并汇总各类收入预算及支出预算,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详细的学校预算草案,学校预算草案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审批后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即“二上”)。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四月学校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审批下达的学校预算(即“二下”)编制详细的校内预算草案,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审批后下达到各部门、各单位。分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学校预算下达后的一个月之内,将所掌管经费预算的二次分配方案下达到相关部门、单位,并报财务处。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预算下达前,由财务处预拨一定数额的维持经费。预算审议通过,由校长签字后,财务处具体组织执行。财务处根据预算方案将指标核拨各部门、单位。

    第二十三条  预算一经批准确定,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财务处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不予受理,以确保预算的顺利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学校的规定,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帐,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应将下达的预算经费按项目类别安排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各部门、各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必须按规定先申报用款计划,要严格按照预算安排的内容、额度和进度执行。财政性资金(指拨款和预算外资金)的支付,应当符合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专项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预算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对预算收支进行调整,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内用款,学校予以保证,对超预算支出或因计划安排不当,而影响教学和其他工作的,后果由部门、单位自己负责。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学校可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学校的实际情况对预算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预算的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收入预算的调增由财务处直接办理,并相应增加学校机动费;支出预算的调增,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由申请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调增原因,经部门或单位、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财务处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提出增加预算建议,并按规定逐级呈报审批;对收支预算的调减必须经过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进行。

    每年的10月份,学校在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可对年度预算作部分调整,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以达到年度收支预算平衡。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减少收入,必须有相应的调减支出项目。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不同预算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报财务处并经相关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 对因突发事项或特殊情况难以保证部门、单位常规工作正常开展必须增加预算支出,且需动用学校机动经费安排的项目,必须通过以下程序:

    1.部门、单位申请:各申请部门、单位就所需专项经费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新增专项经费申请表,并就申请原因、项目预算、预期效益等项目作出详细说明。

    2.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及申请专项的业务性质进行初步审核后报财务处。

    3.财务处审核:财务处就申报的新增专项经费预算是否科学合理,项目支出是否合法合规,及专项经费时限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审核后,根据学校当年财力分轻重缓急提出意见,并报专项经费审批小组审议。

    4.专家评审小组评审:相关专家评审小组根据专项经费申请的可行性报告,对新增专项经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经审议后提出项目经费额度。

    5.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审议、论证新增专项经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6.学校领导审批:不足5万元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5万元(含)以上、不足20万元的由校长审批,20万元(含)以上、不足5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50万元(含)以上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有下列情形不得申请机动费:未经申请,擅自支付,造成预算超支;因部门、单位管理不当而额外增加的支出;不合理、不合规的开支;超出学校财力范围的支出。

    各部门、单位申请的开支项目不得在机动费中直接开支,所需经费由机动费通过指标内转划拨各部门、各单位相关项目。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学校上级部门增加专项资金拨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七章  预算分析、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应及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评价预算执行业绩,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每季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和学校领导汇报一次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情况实行严格考核。对不按照规定、要求编报及执行预算的部门、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考核,评价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对预算执行全过程实施监控。审计处对校内预算的执行实施审计监督。学校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预算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的部门、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