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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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京工程学院现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南工财[2001]90号

    来源:   作者:qcadmin   发布时间:2013-10-28 10:23:44

    南京工程学院现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切实加强我院的现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处是我院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院各单位、各部门的现金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各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应对所属单位的现金管理负有检查和监督的责任。
        第三条  我院各系(部)、处(室),各经济承包实体,各独立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接受学院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现金收付必须坚持“钱帐分管”的原则,凡设置财会机构的单位应配备专职的出纳人员,其他单位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必须明确会计与出纳人员各自的责任,出纳人员管钱不管帐(现金日记帐除外),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启用及登记现金日记帐,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填写“帐薄启用及交接表”。
        第五条 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现金收凭证或支出凭证为依据。收入现金,应给交款人正规收据(或发票),不得以“白条”等不正规的收据替代;付出现金,应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以防止凭证重复报销。
        第六条 如实反映现金库存情况。现金收付应逐日、逐笔、序时、如实登记现金日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现金日记帐与会计总帐相符。库存现金如发生长、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规定及时在有关帐薄上反映,并向领导汇报。不得将长款占为己有,或隐瞒长短款事实,擅自修改帐目数额。单位负责人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突击核查,并填制抽查登记表。
        第七条  严格现金管理制度,遵守现金管理规范。
        1.现金保管必须做到公款、私款严格分开,个人私款不得存放于单位现金保管
    处;
        2.不准公款私借;
        3.不准以借据或“白条”抵库存现金;
        4.不准挪用现金;
        5.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6.不准编报虚假用途,套取单位现金或用转帐支票套取现金;
        7.不准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8.不准将单位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和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9.不准私设“小金库”,保留帐外公款。
        第八条  认真履行现金清查制度。为了加强对库存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出纳人员每天业务终了必须进行帐款核对。
        第九条  严格规定支付现金范围,不属于下述范围的款项支付,应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1.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
        2.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公布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7.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帐结算不方便,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各单位出纳人员工作交接时,应严格执行现金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时,移交人员必须编制书面移交清单,写明移交的库存现金数额及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接交人根据移交清单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验收,并与现金日记帐及会计总帐帐面金额相核对,库存现金必须与帐面金额一致交接完毕,移交清单须经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单位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三方签字,移交人同时须在现金日记帐的最后一笔余额加盖本人印章,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健全现金保管制度,保证现金安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核定的现金库存的限额,对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须于当日送存银行。每日下班前,出纳应将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鉴章等放入保险箱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    号:南工财[2001]90
    发文时间:二OO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