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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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南京工程学院内部会计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工财[2011]40号

    来源:   作者:qcadmin   发布时间:2013-10-28 10:24:16

    南京工程学院内部会计控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院校内部会计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6]7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8]4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学校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

    (一)规范学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预防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

    第四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规范及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二)约束学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涵盖学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

    (四)保证学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控制效果。

    (六)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工程项目、对外投资、筹资、采购与付款、收入与支出、学生收费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内部会计控制主要采用内部牵制、授权审批、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风险控制、内部报告、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方法。

    第六条  学校负责人对学校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内部控制

    第七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由相关法律主体法人代表签署,或由相关法律主体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员签署。

    第八条  学校对外签订物资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根据法人授权,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九条 学校拟对外签订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由合同涉及的校内单位充分讨论、修改,送财务处审阅后,校长办公会将拟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法律咨询。

    第十条  对外签订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的决定权属于校长办公会。

    第三章  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的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建立明确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业务,须经审批人批准授权,会计人员复核无误后,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现金出纳员应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据审核后的会计凭证处理业务。收款时,开具收据并加盖现金收讫章,收入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严禁收款不入帐;付款时,经领款人复核无误签字后支付现金;每日的库存现金余额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送交银行,尽量将库存现金余额压到最低限;不准设置帐外帐,不得公款私存和以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现金出纳员必须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现金出纳员应在现金日结表上签字,并将日结表附在当天凭证上面作为结帐依据。科负责人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为加强支票结算的管理,建立支票批准领用登记制度。“支票结算备查簿”要体现以下内容:支票的签发(领用)日期、支票号码、用途(提现、转帐)、使用限额、领用人及批准人、报帐期限等。预留银行的印鉴(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分开由专人保管,开支票与保管银行印鉴、核对银行帐不能同时兼任。指定专人按月核对银行帐户,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未达帐的清理时间不能跨越2个月。银行对帐单和调节表必须执行“双签”制度,即经对帐人员和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未启用的票据事先不得加盖印鉴章。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核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票据须专人购买、保管,并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不得缺号;作废的票据要盖上“作废”章,并妥善保管,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

    第十四条  各项经费负责人严格按制度审批借出款项,严禁擅自挪用。

    对债权债务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实施债权债务的日常清理制度、定期分析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问责追究制度等。

    财务部门每季度向校内各部门、单位发放暂付款清单进行核对,年终将所有未报销的暂付款逐笔填列清单(一式二份),发放各单位进行核对,经各单位逐笔确认后,加盖公章及财务负责人章退回财务部门存档;专项暂付款除每月末核对外,年终要对其构成通过文字说明进行分析。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银行账户的集中管理。校属各单位新开、增设或撤销银行账号,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查同意。财务处应按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严禁出借银行账户供外单位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四章  实物资产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实物资产分类标准、采购、使用、毁损报废等应依照相应的政府规章和我校所制定的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实物资产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核算部门应职能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置等环节的控制。授权批准、会计记录与实物保管之间相互分离和制约,非实物保管人员不得领发实物资产,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的计价审批、付款、验收入库、保管、领用与处置等环节的控制,明确人员分工,不得由一人办理业务的全过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务部门要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单、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登记入帐。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帐目,固定资产每年核对一次,保证帐帐、帐实相符。固定资产购建应由归口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等共同参与,确保购建过程公开透明,降低购建成本。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处置报批程序进行资产处置和帐务处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采购的低值易耗品等由部门(单位)负责指定专人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登记手续。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验收单进行账务处理。批量购买物品应附明细清单(加盖销售单位公章)。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发出应按规定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学校各使用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物品的保管,并于每学期终全面清查盘点一次,盘盈、盘亏应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处理。捐赠物品经验收后,应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作价、入账登记手续,并报送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等环节的会计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于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要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控制和业务跟踪审计。

    第二十条 学校工程项目决策控制,应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等三个阶段建立相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务部门应对项目建议书中财务分析和预测结论的可靠性发表具体的书面意见;学校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财务可行性研究过程及其结论应当接受财务部门在数据正确性和方法恰当性方面的审查,并取得书面意见;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应实行集体决策,并根据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财务部门应适时参与决策;参与学院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的岗位应相互分离。

    第二十一条 工程概预算应按政府有关规定编制和报批,财务部门应会同基建人员对设计概算进行演算和复核,审查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及适用范围,审查概算项目是否完整,审核工程量的准确性、定额套用的正确性、费用计算和汇总的合理性。设计概算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控制数,基建部门应组织论证,决定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办理报批事项,工程的实际投资额应严格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之内。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财务标准、投标报价要求以及工程款支付等内容须经财务部门会签审核。财务部门必须参与合同的签订,审核合同的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财务部门应及时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应严格审核有关合同履行情况的凭证并以此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明确基本建设会计和出纳的工作职责,严格按合同规定条款和相关单位审核意见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定期核实基本建设支出,及时编制准确、完整的会计报告,如实反映建设资金的来源和占用,以及建设成本、投资效果、概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财务部门应对基建部门审定或按规定报批审定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复核,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基本建设年终财务决算需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复核,并报主管基建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应遵循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凡以学校名义对外投资均应按规定程序,统一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办理。3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学校科技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须按规定报批。各项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严格对外投资的立项、认证、审批、效益跟踪及责任追究等环节的会计控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外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制度,防止对外投资决策失误和个人专断,避免重大投资损失无人负责现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立规范的对学校科技企业投资(含联合办学)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尤其是对校产注册资本的投入和相关部门的验资),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可行性)、决策、实施、投资处置(抽回注册资本)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避免其损失和流失。

    第七章  筹资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七条 我校的筹资渠道、及资金用途和额度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应适合我校的办学特点和要求。凡是以学校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学校财务处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的发展和建设要建立在学校财力许可的范围之内,切实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学校负责人对学校的债务风险负全部责任。严禁学校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八条  对外筹资应执行职能分离,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一)建立严格的对外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

    (二)财务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及学校财务预算,合理确定筹资规模、渠道、形式和用途。

    (三)学校筹资预算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的,经批准后予以执行。

    (四)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筹资相关业务,业务的执行人员应与相关会计记录人员相分离;利息计算、会计记录与支付业务相分离。

    第二十九条  筹资业务应依法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性文件,并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或委托保管。

    第八章  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漏洞,控制采购风险。

    第三十一条 物资采购应由归口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等共同参与,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内的集中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根据学校审批的立项报告、采购合同、验收单和入库凭证,对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手续。

    第九章  收入与支出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全部收入与支出均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预算的编制遵循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的原则,收入预算的执行做到应收尽收,并及时入账,不得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明确预算支出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严格支出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应当根据费用的数额大小和重要性程度合理确定。

    第三十四条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及时足额到位,不得隐瞒、截留、挪用、拖欠。财务部门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收入票据的保管与使用,收入稽核与收入经办等不相容职务要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各项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统一合法的票据,建立收入与票据存根的审查核对制度,确保收入真实完整。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核算收入。校内各职能部门之间加强配合,共同防止资金“跑、冒、滴、漏”。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设专人购买、保管各类收入票据,设立票据登记簿,对票据的购买、印制、保管、领用、核销、清查、遗失处理和归档等环节进行详细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盗用。领出的票据要有专人保管,不得买卖、丢失、转借非法牟利。要规范填写票据,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楚、要素齐全。不得涂改、挖补,作废的票据要加盖“作废”字样,作废的票据也厂应严格保管,不得丢失。当年领用的票据无论是否使用完毕,年度终了必须交回,否则不再领用。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设转专岗认真审核各项开支,根据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业务;对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支出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审核、审核与付款结算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财务部门对校内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受理、拒绝付款。

    第三十七条 实行定额管理的项目经费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控制数和改变用途,谁超支谁负责。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支或改变用途,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提出超支或改变用途申请。财务部门通过定额管理,建立成本费用内部报告制度,实时监控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并定期通报各类经费使用情况,分析经费使用效益。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财务会议,对预算调整和项目变更做出决议。

    第十章  学生收费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八条 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乱收费。财务部门加强对应收款、开票、收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及时提供准确的学生欠费信息,确保学费全额、按时收缴。

    第三十九条 学费标准的变更,由财务处会同教务处提出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江苏省物价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收费标准。收费由财务处归口管理,按规定向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公示制度。其他各类校内管理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持有关资料到物价部门报批,取得收费许可证;属于管理性收费,必须严格按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一章  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保证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规范独立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对违法或违规的会计业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 会计岗位设置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操作会计业务全过程。会计账务做到账账、账证、账款、账实、账表及内外账的六相符;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按照权限进行纠正。

    第四十二条 对会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能力,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证书或专业的资格。学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严格执行监交程序。学校应当对出纳等重要会计岗位人员定期轮换。

    第四十三条 做到会计记录、账务处理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严禁伪造、编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严禁提供虚假会计报表。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会计、账务信息。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损毁或遗失。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会计电算化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四条 保证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开发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不能互相兼任,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做到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配备专(兼)职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计算机机房建设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出入计算机机房应当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出入记录,保证计算机硬件、各种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

       第四十五条 加强财务网络和计算机系统的访问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输入需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并对输入操作进行安全控制,输入数据应当核对无误,数据的修改需经过适当的批准。财务核算的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程序等都需设置必要的日志;日志应当定期检查,并能满足各类审计的需要。应用计算机处理业务,其业务处理应当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个人密码或其他认证识别工具应当保密。

       第四十六条  不断提升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管理系统的功能,通过系统设定期安全措施,防范利用计算机管理的漏洞进行的各种违规操作。

    第十三章    

        第四十七条  遵循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

    (一)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会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并对由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资产损失承担责任。

    (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不力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和予以处罚,并承担处理不力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