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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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南京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工财[2009]136号

    来源:   作者:qcadmin   发布时间:2013-10-28 10:24:34

    南京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续推进,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A类项目经费)、“横向科研经费”(B类项目经费)和产品研制开发项目经费(C类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横向科研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科研经费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任何来源渠道的的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量入为出、资金积累、滚动发展、款到切块、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收入和分配管理

    第六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按科研项目的收入来源不同分别立项,财务处按科研项目的计划编号或科研令号设立项目帐号并发放经费使用本。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类别、合同规定等填写到款单,扣除应交税款后,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和科学技术处共同审核,以实际到款额为基数,按表一的比例进行分割,由财务处入帐并发给经费使用本。

    表一  科研经费切块比例

    项目

    类别

    校经费

    部门经费

    校管理费

    课题经费

    A

    按有关规定执行

    B

    2%

    自定,不超过6%

    2%

    90%

    C

    6%

    自定,不超过10%

    4%

    80%

    第八条 B类项目(横向科技项目)以合同额扣除项目配套代购设备费后作为基数进行分割。代购设备费的数额由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合同规定确认,但最多不超过合同额的70%,该部分学校扣除1%的管理费后专款专用。代购设备费如有结余,可转为科研经费并追加分割。

    第九条 C类项目(产品研制开发项目)以销售收入作为分割基数(包括制造成本等)。对于大型外购配套设备部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50%),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学技术处确认后,可不作为分割基数。该部分扣除1%的校管理费后专款专用。

    第十条 纯技术转让项目以实际转让收入扣除应交税款后为基数,按学校10%、部门10%、校管理费10%,课题组酬金70%的比例进行分割。非纯技术转让项目中的纯技术转让部分按纯技术转让项目的比例切块,其余部份按B类比例切块。

    第十一条  部分项目因政策性免、退税,其所免、退税款的5%作为学校财务管理费用,15%作为科技服务部的管理费用,其余部份返还课题组。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主要作为场地、设备等的使用费。学校不另收取该部分费用。学校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经费应提取一定比例的部门科技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设立部门科研基金,项目经费配套,项目申报、立项、合同洽谈、验收、成果鉴定和报奖等费用,项目前期预研费用等。

    第三章  支出、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课题无关的费用。财务处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项目预算或合同办理支出业务。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费。

    第十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人员费(研究生助研津贴)、设备费、业务费、修缮费及其他直接费用。其中:业务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等。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设备的使用费、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实验室等)占用费、依托单位直接为课题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及其他间接费用。

    第十七条 人员费(含研究生助研津贴、各类劳务费、科研酬金等),应到税务部门开具劳务发票,据实报销;或由项目组成员制表、审核、项目负责人审批,劳务所得者签字,财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人员费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到款额的30%(如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保证项目完成并符合财务、税收等有关政策的前提下,课题组承担的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自主合理使用。正常支出时,项目负责人签字生效。劳务费、项目酬金支出必须有劳务费、项目酬金获得者签字,并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方可发放。单项(成批)支出一次支付金额3万元(含)以上的资金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学技术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需缴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附加费等)由课题组承担,从项目实施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用科研经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规章执行

    第四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科学技术处、财务处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两月内做好课题经费决算工作,根据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帐,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经学校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课题结余费作为课题组发展经费,可用于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也可适当用于人员经费方面(含研究生助研酬金)的开支等,仍由原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但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暂缓或不予提取科研酬金:

    1.项目未按进度要求进行,可能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2.项目未按要求办理结题手续的;

    3.项目委托方提出要求的;

    4.不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税收政策的;

    5.所在部门和学校科学技术处认为暂时不宜提取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财务处加强对科研经费的财务、会计监督,审计处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南工科〔2005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