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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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南京工程学院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工财[2005]105号

    来源:   作者:qcadmin   发布时间:2013-10-28 10:25:27

    南京工程学院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各类暂借款的管理,规范借款申请及核销程序,提高学院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款是指院系、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而申请办理临时性资金支付业务(含周转金)及住院费借款,单位(部门)经办人必须是学院正式职工。

    第二章  借款申请

    第三条 借款金额
    1
    .现金借款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所借款项用途属于现金支付范围;
    2
    .凡超过现金结算起点(暂定为1000元)的设备仪器采购、图书教材采购、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采购借款,必须使用银行结算方式,不得用现金支付;
    3
    .各类借款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指标或专项经费的结余额度。
    4
    .特殊情况下超过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现金借款,必须经财务处长审核同意。
    第四条  借款办理程序:
    1
    .借款人必须使用三联式“南京工程学院借款单”,如实填写借款日期、项目号、用途、金额,并由借款人签字;使用银行结算方式的借款,必须提供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全称和银行帐号。
    2
    .经有批准权限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借款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3
    .到财务处办理领款。财务处以借款单第一联(黑色)为记帐依据、第二联(红色)为报销审核依据、第三联(蓝色)由借款人留存备查。
    第五条  有关业务借款申请:
    1
    .会议类暂借款需提供会议通知或有关证明材料;
    2
    .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借款一律由物资处办理,需提供采购申请单、招标会议纪要、购销合同(或协议),属政府采购的还应附有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批材料;凡涉及国库支付的项目(可到物资处或财务处查询),必须在每月15(节假日不顺延)前将下月采购计划报送财务处和物资处,逾期不能补办。
    3
    10000元以上土建维修及工程类预付款需提供立项书、经院领导审核后的项目预算及维修合同;
    4
    .职工住院费借款需按规定缴纳押金;
    5
    .学院原则上不受理备用金借款业务,因部门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办理备用金借款的,应书面提出申请,注明备用金数额及款项用途,经财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借款。
    第六条  未按上述程序办理或不提供有关材料的借款业务,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三章 借款核销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办理借款后,经办人应及时通知收款单位并催要发票,及时办理冲销手续;
    第八条  各类借款核销规定:
    1
    .借款出差人员必须在回宁后15天内到财务处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并冲销借款;
    2
    .各类会议性借款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5天内予以冲销;
    3
    .住院费借款应在出院后15天内冲销。若住院时间较长,需多次办理借款的,原则上应在结清前次欠款后,方可受理再次借款业务。
    4
    .其他各类借款均应当在业务结束后15天内予以冲销;
    5
    .院内单位的备用金借款,应当于年终财务决算前全部结清收回,下年初再重新申请办理;
    6
    .涉及异地结算,应当在业务结束后30天内予以冲销;
    7
    .各单位预付的维修改造等工程或材料款,应当在工程完工办理决算时予以冲销,凡借款未冲销的工程项目,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九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或私存私用,如有挪用或私存私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将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条 借款实行“前帐不清,后款不借”制度,财务处将定期(每季度一次)清理借款,发送催办单通知当事人或在网上公布通知。对逾期未还,按第九条执行处理。经催办一周内仍未还清者,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金额超过借款人三个月实发工资总额的,从借款批准人的工资中一并扣还,直至还清为止。跨年度欠款除从工资中扣还本金外,根据欠款年度数,按银行定期存款计算利息一并扣还。
    第十一条 各单位暂借款经办人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必须办理借款清理手续。借款未清者或未办理书面变更借款移交手续者,财务处对调动手续不予签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工程学院借款及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暂行)》中有关借款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文    号:南工财[2005]105
    发文时间:200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