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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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南京工程学院服务社会经济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工财[2005]229号

    来源:   作者:qcadmin   发布时间:2013-10-28 10:28:23

    南京工程学院服务社会经济活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社会经济活动管理,促进教学科研工作,增强办学活力和服务社会功能,提高办学效益和自我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规范的服务社会经济活动,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利用学校物质资源和行政资源或无形资产,在开展服务社会过程中获取经济效益的活动。其中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科研有关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条  开展服务社会经济活动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学校规章制度;

    2.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

    3.开办申报、据实上缴、先缴后提(租赁项目先缴费后使用)、收支两条线;

    4.全成本核算,完成上缴学校费额。

    第三条  服务社会经济活动应充分利用学校现有条件,并结合本单位(部门)工作特点统筹安排、归口管理。

    第四条  按使用学校资源形式,服务社会经济活动分为资源租赁型、使用资源与综合管理型两种。

    1.资源租赁型项目:是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经学校批准向社会法人(含改制后的学校科技产业)、自然人出租学校物质资源的经济活动。

    2.使用资源与综合管理型项目:是指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在学校统筹安排下,部分或全部使用学校资源开展的教育培训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本核算

    第五条  服务社会经济活动成本,按单位成本和学校综合成本分别核算。

    第六条 单位成本主要包括与开展服务社会经济活动项目有关的外聘人员报酬,直接消耗的原材料、零配件、证(卡)工本费、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宣传费、接待费,支付合作单位费用,以及上缴各级政府和社会规费、税金等。

    第七条  学校综合成本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人力资源成本。人力资源成本按主办单位中学校在编职工国家政策性工资(补贴、津贴),学校津贴、补贴、奖金等学校直接支付的年收入总额核定。

    2.物质资源成本。物质资源成本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和水、电、气消耗,按下列标准核定:

    1)房屋、场地根据区位和质量,以及使用中对其影响程度,并结合本区域房地产市场价格核定。

     

    2005年鼓楼校区房屋场地成本核算基本价格标准

       

    /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6.0010.00

    1.临街房和校园内门店及对外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性房屋租金,按相应基本价格提高一倍。

    2.江宁老校区按相应基本价格降低30%,新校区降低50%

    3.三个月以内临时租用房屋场地可提高20%(折算至天),租用时间达两年及以上时,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可提高510%

    4.创收与学校其他工作兼用房屋场地,可按各自使用空间和时间计算,但不低于50%

    5.房屋场地按年(12月)计算,不核减寒暑假。

     

    25.0040.00

    2)设备(仪器)、设施(家具)、耐用工(器)具等固定资产,按现市场价/每工作年限折旧计算成本(机械设备15年,通用测试设备10年,仪器仪表与电子产品5年),与学校共用资产和使用本单位发展基金添置的固定资产,按不低于50%比例核定。

    3)水、电、气按实际消耗量和现市场价格提高5%核定,不能单独计量的创收,参照类似项目核定水电费。

    3.行政资源成本。行政资源成本包括学校无形资产、综合管理服务等,按同项目核定的物质资源成本总额1020%核定。

    第八条  不同类型的项目可采用不同办法核定学校综合成本投入。

    1.资源租赁型项目,按学校物质成本和行政资源成本(综合管理)核定。

    2.使用资源与综合管理型项目,按学院人力资源成本、物质资源成本、行政资源成本核定。

    第三章  分配比例

    第九条 资源租赁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按学校综合成本投入和应纳税金确定租金。租金全额上缴学校,年终根据租金收缴任务完成情况,对直接管理部门按上缴金额给予12%奖励。

    第十条  使用资源与综合管理型项目,根据主办单位职责和学院综合成本投入情况,核定其上缴学校数额。

    继续教育类:专职承担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任务,单独招生并负责教学组织、学生管理全过程,并负责支付单位成本和课时费的二级学院(部),学校根据其使用学校资源情况,对其以目标管理责任书形式实行目标管理,核定上缴学校比例或数额,明确内部分配及发展基金提留和使用原则,奖励措施等。

    科研兼教学类:主要从事科研任务,同时承担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实验(实习)任务,但不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等活动,并负责支付单位成本和课时费,学校根据其承担科研和指令性教学任务,以及资源配置和教学科研编制情况核定上缴学校比例。

    教学类:教学系、部、院在完成学校指令性教学、科研、学生管理任务基础上,挖潜开展其他非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考试发证等活动,并负责支付单位成本和课时费,学校根据其使用学校资源情况,按项目收费总额核定上缴学校比例。

    自学考试类:教学系、部、院在完成学校指令性教学、科研、学生管理任务基础上,挖潜开展国家自学考试助考班,并负责支付单位成本和课时费,以及负责自学助考班学生日常管理等工作,学校根据其使用学校资源情况,按收费总额核定主办单位、职能部门提(留)比例和上缴学校比例。其中学校自考办提(留)比例部分,用于上缴规费和统一管理开支。

    类别

    成本核定和上缴学校比例(数额)

    备注

    继续教育类

    人力资源成本

    物质资源成本

    行政资源成本

    作为核定上缴学校数额依据

    100%

    30%50%

    50%

    科研兼教学类

    特征

    收费项目、标准

    单位提(留)成

    上缴学校

    使用学校物质资源

    全部收费

    70%

    30%

    不使用学校物质资源

    80%

    20%

    教学类

    使用学校物质资源

    全部收费

    70%

    30%

    不使用学校物质资源

    85%

    15%

    自学考试类

    使用学校物质资源

    全部收费

    75%(其中自考办20%)

    25%

    不使用学校物质资源

    85%(其中自考办20%)

    15%

     

    第十一条  各类别、各层次学生(学员)住宿费均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不计入主办(管理)单位提成基数。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服务社会经济活动管理小组,负责学校成本投入及上缴学院费额初审。

    1.管理小组由学校领导、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物资处、科研产业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2.项目申报、上缴学校费额结算等日常工作由财务处负责。主办单位使用学校综合成本,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核定方案,并负责检查、监督。

    3.财务活动由审计处、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开办服务社会经济活动项目,应经下列程序:

    1.到财务处填写申报表。

    2.有关职能部门核定使用学校综合成本情况。

    3.财务处牵头按本办法规定,与主办单位协商上缴学校比例或目标管理责任书方案。

    4.学校服务社会经济活动管理小组初审。

    5.报院务会审批。

    第十四条 服务社会经济活动收费,采用财务处统一收费和委托主办单位代收费两种方法。其中合同(协议、目标管理、责任书)标的费,科研兼教学类、教学类、自学考试类学生和继续教育类南京教学区学生的各种收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主办单位代收费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按政府和学校规定标准收费。

    2.使用财务处规定票据,并有专人负责票据领取、使用、保管、核销工作。将票据携带外地使用应向财务处申请并备案。作废票据应保持完整,不提撕毁、销毁。

    3.收费完成后及时上缴财务处。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完成上缴学校费额后的提(留)成,在支付单位成本后,1050%留作单位发展基金。剩余部分为单位自主支配资金,并纳入本单位总收入,实行统一预算、统一开支、建帐备查。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直接报废、出租(外借)设备,必须报物资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房屋、场地对外租赁及管理由后勤管理处归口,其他单位(部门)不得对外出租房屋(含墙体、屋顶)、场地、道路。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理:

    1.下列行为属违规行为:

    (1)未经申报并批准开办项目。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3)少报、瞒报学校成本投入和多报单位成本支出。

    (4)不按规定使用票据和使用非法票据,无票据收费和擅制票据收费,以及转让、出借,为他人和单位代开票据。

    (5)自收自支、收益瞒报、多收少报、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

    (6)擅自在校外开设资金帐户或借用他人(单位)帐户,以及搞资金体外循环。

    (7)其他违反财务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

    2.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第一责任人应承担领导责任。相关责任人亦应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服务社会经济活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11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文    号:南工财[2005]229

    发文时间: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