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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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规章制度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作者:qcadmin   发布时间:2013-10-28 09:53:52

    苏教财〔2010107

    省属各高校: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科学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

    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十五”以来,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高等学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大,教育投入大幅增长,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基本形成。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以及教育经费投入的多元化,高校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财务工作面临新的更高要求。今后一段时期,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核心任务。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基本保证,是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国家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科学发展,现就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务管理工作,以促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中心,坚持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廉洁理财、效益理财,统筹协调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快建立符合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大学制度的高校财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支出结构,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宗旨,促进内涵发展;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理念;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高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校(院)长负责制的财务工作领导体制,校(院)长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各项工作的总负责人,相应承担包括财经工作经济责任在内的各种责任。稳步推行高校总会计师制度,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评审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加强校内各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确保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高度统一。高校财务处在校(院)长领导下,统筹管理和指导全校的财经工作,负责对校内二级单位财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校内二级财务机构的负责人实行会计委派制。校内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高校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后勤集团外,不得设立其他二级财务机构。要整合财务、基建和后勤等各部门财务活动,积极探索建立注重效益的财务运行机制和工作机制。要按照校内管理层次,构建多层次的经济责任体系。

    三、建立健全科学化、精细化的预算管理机制。

    高校财务工作要强化预算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充分发挥预算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要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并严格预算管理和收支管理。要加强预算执行工作,增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学校一切收入都要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集中管理。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全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凡属学校收入,均不得长期挂在往来科目中核算,更不得坐收坐支,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学校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及校友、其他个人的捐赠等收入而建立的发展基金,除有协议约定的用途外,应全部用于学校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要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师资队伍、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教学改革、科研创新、教学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内涵建设方面的经费投入。高校新增财力应主要用于内涵建设,确保内涵建设经费逐年增加,内涵建设支出比例逐年提高。“十二五”期末,本科和高职高专院校内涵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分别不得低于25%和20%。从严控制和压缩学校行政和消费性支出。大力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严格控制能源消耗和运行费用支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资源,推进节约型学校建设。要根据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准确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形成财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学校的各项收支。

    四、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

    按照“目标明确、分类考核”的原则,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科学规范的高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积极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推行基本支出拨款与专项绩效拨款相结合的高校财政拨款制度。高校要建立预算编制、执行、评价、监督“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与经费过程管理有机融合。加强重大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考评,探索并建立评价结果运用机制,把绩效优劣与经费预算安排挂钩。加强对中央和省级重点教育专项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项目建设绩效显著的学校在安排下年专项经费时给予适当奖励,并在新增项目上给予倾斜。高校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按规定做好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自我评价工作。认真研究专项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五、建立健全财务监管体系。

    根据《江苏省省属院校预算管理办法》(苏教财[2008]69号)、《江苏省省属高校内部会计控制实施办法》(苏教财[2006]79号)和《江苏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苏教财[2008]49号)等规定,高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重点完善经费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增强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高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责,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加强对高校基建管理的日常督查,严格招投标制度。学校内部要建立招投标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对基本建设、仪器设备、教学器材、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集中采购,做到公开透明,阳光采购。加强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防止暗箱违规操作。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防止商业贿赂。加强内部监督,强化源头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构建防止“小金库”产生的长效机制。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实行财务信息公开。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主动公开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内涵建设支出、债务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等。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实现全校和社会对学校财务工作的监督。加强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监督和管理,筹集资金要统筹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基金会预决算须严格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并报学校备案。

    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高校要按照《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监督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科学合理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严格按照科研项目预算与合同明确开支范围和比例,同时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审计。重大科研课题项目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用于人员经费方面(含研究生助研酬金)的开支等,但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或长期挂账,更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七、强化财务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以内部控制为核心,大额资金支出集体决策、常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等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严格对外投资管理,高校的对外投资(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改革高校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校企关系,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高校不得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高校要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经济合同的签订权限和程序,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严禁高校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按照“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的管理目标,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效率。

    八、完善债务风险控制机制。

    高校要根据省有关化解债务文件要求和《江苏省省属高校化解基本建设债务责任书》中的承诺,进一步明确高校化解债务的主体责任,调整细化化债方案,积极拓展化债资金渠道,提高学校努力程度,有条件的学校要尽早完成化债任务,其他学校要努力缩减债务余额,将资产负债结构控制在合理安全的区间。要按照省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和内涵建设需要,科学合理制定校园建设规划,控制校园建设标准和建设成本,不得脱离学校财力实际提高标准建设。新增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报批。新增借款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审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银行申请贷款。建立省属高校贷款情况通报制度。对擅自上项目、搞建设、借新债的,将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九、提高财务管理信息化、专业化水平。

    提高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高校财务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财务管理手段,实现统一核算、及时结算和实时监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高共享程度。加强高校财会队伍专业化建设。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足、配好财会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财经、管理类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财经类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必须全职从事财经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人任免,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重视和加强高校财务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提高财务人员学历和职称层次,全面提升财会人员的思想素质、政策水平、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建立激励机制,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财会人员合法权益。财务部门要主动服务于教学、科研和学校改革发展大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