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学校主管税务机关就该项工作的相关通知,为切实做好我校2016年度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涉税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
1、纳税人在2016年度取得的税法规定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2、12万元自行申报≠重复申报纳税。纳税人年初的这项申报义务,本质上可以视为纳税人就上年度所得向税务机关做的一个“声明”,告知税务机关我取得了这些收入,并已经按规定完税。当然,此项申报也起到了拾遗补漏的作用,少缴的税可以补缴;多缴的税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以办理退税、抵税等。
3、从今年起,税务申报方式发生了变化,取消了单位批量代申报通道,改为个人自行申报;此外,由于新税务系统的上线,税务申报系统中的数据包含了纳税人个人名义下在全省范围内取得的所有工资、薪金等相关数据,财务处无法掌握教职工校外取得的相关收入数据,所以无法代为申报。请纳税人登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jsds.gov.cn/)自行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具体操作指南详见附件)。
4、如纳税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申报由纳税人携带个人身份证至南京市江宁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秦淮路8号)办理并补缴个人所得税,也可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带纳税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前往办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
二、其他注意事项
1、如果纳税人没有在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由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2、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和有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财务处将通过短信平台分别通知,请相关人员收到短信后及时回复,感谢您的配合。
3、如果您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有问题或疑问,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也可以咨询学校财务处(86118163、86118159)。
财务处
2017年3月10日